一,法制一词具有多种含义。
但是,通常在两种意义上使用;
一种是静态意义上的法制,即法律和制度。另一种是动态意义上的法制,即指立法,执法,司法,守法和法律监督的活动和过程。
法治是一种治国方略,是依法办事的原则,是将国家权力的行使和社会成员的活动纳入完备的法律规则系统。首先,法治意指一种治国方略或者社会调控方式。其次,法治意指依法办事的 原则,最后,法治代表包含特定价值规定性的社会生活方式,法治不是单纯的法律秩序,而是有特定价值基础和价值目标的法律秩序。
二,法制与法治相比,两者的不同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:
1,法治不仅包括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,更强调实质意义上的法律至上,权利保障的内涵;法制则侧重于形式意义上的法律制度及其实施。
2,法治关注法律制度的内容,讲究良法之治,强调法律的至高权威,强调法律的公正性,稳定性,普遍性,公开性和平等性,以及队权力的之约和队人权的保障;法制则侧重于关注法的规范性和有效性,要求严格依法办事,以实现立法者期望的法律秩序,只要有法律和制度存在就有法制,但这不一定是法治。
3,法治与人治是对立的,法治要求法律的统治,将法律至于统治者之上,要求公权力必须依法取得和行使;而法制与人治并不截然对立。
4,法治的政治基础是民主政治,其根本意义在于制约国家权力,以确认和保障公民的权利和自由,实现公民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管理。在没有民主和宪政的时代,不可能有真正的法治;法制的问世则先于法治,早在没有民主和宪政的时代,就已经存在法制。